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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政府采购货物,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某技术参数设置为5分,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技术参数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因此认为该因素设置有倾向性,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答复: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该技术参数情况属实,但因该项并不属于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加分项,符合择优原则,因此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的说法正确吗? 答: 招标人观点不正确。 理由是:技术指标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案例思考 实践中如何设置参数? 对于技术参数,在设置前应当作充分的市场调研,一方面,要保证每一项技术指标参数设置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另一方面,必须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并不是参数指标越高越好,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每一项技术指标的提升都伴随着投标报价的提高。而该价格的提高并不一定带来我们新的收益。经济学上有一个边际效应,其他投入固定不变时,连续地增加某一种投入,所新增的产出或收益反而会逐渐减少。也就是说,当增加的投入超过某一水平之后,新增的每一个单位投入换来的产出量会下降。 如何实现择优?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某指标先设置一个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参数,然后每增加或减少一定百分比加分或者减分,这样既解决了采购人想择优的问题,又有效的回避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拓展思考 如果是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发生上述情形,又是否合法呢?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因此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招标法体系下对于排斥潜在投标人又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人提出:第三十二条对于依法必招项目,只规定了不得以特定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的因素均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除外)? 答:不可以。 理由:如果该指标属于实现项目所必须的,而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那该货物本身就应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仅仅作为加分项,且全国只有一家满足条件,说明设定的技术指标已经超出了采购的实际需要,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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